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103-00074 | 組配分類 | 辦理制度和總體情況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fā)文日期 | 2021-03-17 08:45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辦理制度和總體情況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導航 | 綜合政務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fā)《宣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知情權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 | 內容概述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知情權保障辦法(試行)》已經(jīng)2021年3月11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6次主任會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宣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知情權保障辦法(試行)
(2021年3月11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6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尊重人大代表的主體地位,保障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知情權,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情權是指代表為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了解、獲得、知悉國家和本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情況,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信息,以及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行使監(jiān)督權、選舉權、表決權以及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等權利的重要基礎。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每半年至少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一次工作情況,遇有重要工作,應及時通報,提供信息資料。
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可與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聯(lián)系,通過“宣城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發(fā)布,也可通過郵件等方式送達。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jù)市人大代表要求,組織開展代表問政活動,就代表關心的問題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了解情況。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到場解答。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邀請本級若干名人大代表列席,組織執(zhí)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活動時,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列席。
第六條 縣市區(qū)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選舉單位的市人大代表列席,組織執(zhí)法檢查、視察、調研等其他活動時,可以邀請本選舉單位的市人大代表參加。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研究出臺重要政策、舉措和起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稿件過程中,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活動。其他機關單位,應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中央、省委、市委文件規(guī)定要求,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有關會議或參加有關活動。
第八條 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有關會議或參加有關活動,應提前3個工作日以上,以函的形式與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聯(lián)系,并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要求,經(jīng)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審核后,由相關工作機構通知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軍分區(qū)政治工作處安排代表參加。
第九條 各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軍分區(qū)政治工作處,應根據(jù)會議和活動內容,本著均等參與的原則,合理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有關會議或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條 安排列席有關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的市人大代表,以基層人大代表為主。擔任省級以上的人大代表、公務員中擔任副縣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的市人大代表、軍隊擔任副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般不作安排。
第十一條 市人大代表列席或應邀參加有關會議與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視同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原選舉單位應給予適當補貼,從代表活動經(jīng)費中列支。誤工補貼每人每天不少于100元,交通費用按實際產生費用報銷,食宿由組織單位安排。
第十二條 市人大代表應邀列席有關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應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本規(guī)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7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主任會議通過《關于邀請市人大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和安排參加有關活動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