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qū))公管局,廣德市數據資源局:
《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已修訂完善,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21年11月4日
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參與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活動的投標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投標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及合同履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信用信息檔案,并對不良行為信息記錄與披露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各縣(市、區(qū))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層級投標人信用信息檔案的記錄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不良行為記錄管理遵循準確及時、客觀公正、過責相當、量責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市公管局應及時將本部門對投標人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披露,并與相關行業(yè)管理部門建立不良行為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一處受罰、處處受制”的信用體系聯建機制。
第七條 《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為本辦法的附件,是市公管局開展不良行為記錄的標準。
第八條 有關主體或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中及合同履約中發(fā)現投標人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所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市公管局反映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不良行為記錄采用累計記分制,記分周期為兩年。被記錄不良行為的投標人,兩年內再次發(fā)現存在不良行為的,記分采取累加;兩年內未被再次處理,不良行為記錄轉入后臺管理。
第十條 兩年內累計記分達到10分的,披露期為3個月;達到15分的,披露期為6個月;達到20分的,披露期為12個月。兩年內所發(fā)生的不良行為采取累加記分,從披露之日起計算,披露期滿,相關當事人可申請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市公管局在作出不良行為處理決定的次日,向社會公開披露不良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的披露媒介為市公管局門戶網站、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網、信用宣城網站。
第十二條 被記錄不良行為的投標人對記錄內容有異議的,應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內向市公管局書面提出,由市公管局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不良行為記錄是投標人信用評定和應用的重要內容,公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各業(yè)主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加強信用評定結果的運用,支持招標人將不良行為記錄記分情況作為投標人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的資格條件,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在不良行為記錄和披露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據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qū))可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3日印發(fā)的《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宣公管〔2020〕29號)同時廢止。
附件
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
認定標準
1.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未中標或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放前被發(fā)現的,記15-20分;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放后被發(fā)現的,記20分。
2.在不見面開標過程中,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按時解密的,記10分。
3.在合同簽訂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不符合投標文件承諾的,記5-15分。
4.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異常一致、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等行為,記20分。
5.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相同、造價軟件加密鎖號相同、文件創(chuàng)建標識碼相同等行為,記15分。
6.遞交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文件,包括投標報價畸高畸低、以及違反招標文件中的無效投標條款等情形;項目負責人按規(guī)定應出席開標會或作出答辯的,無故缺席開標會、答辯以及開標會遲到、答辯得分低于平均分60%的(評分需扣除一個最高分及一個最低分,具體由評標委員會判定),記5-15分。
7.憑主觀臆測、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異議(質疑)、投訴、舉報的;無故撤銷異議(質疑)、投訴、舉報的或者在接受異議(質疑)、投訴調查中,提供虛假資料,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記10-15分。
8.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或中標通知書發(fā)放前,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或中標資格的,記10-15分。
9.中標通知書發(fā)放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按規(guī)定提交履約擔保、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記15-20分。
10.在約談、執(zhí)法調查、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記10-15分。
11.在定期或不定期標后履約檢查中,施工項目部項目負責人或監(jiān)理企業(yè)項目總監(jiān)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每次記5分;施工項目部、監(jiān)理項目部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每人每次記2分。
12.工程項目納入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廣域網考勤的,施工項目部項目負責人或監(jiān)理項目部項目總監(jiān)實際考勤到崗率不足50%的,記5 分;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納入廣域網考勤未錄入的或實際考勤到崗率不足50%的,每人記2分;人為修改考勤機軟、硬件設備或在考勤中弄虛作假以達到考勤目的或以無效考勤數據代替有效考勤依據的,記15-20分;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廣域網考勤人員錄入的,記5-15分。
13.擅自變更項目管理班子人員未履行相關手續(xù)的,記10-15分。
14.不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履約,或在合同履約過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服務等級、拒絕提供售后服務等,記15-20分。
15.發(fā)生農民工因被拖欠工資造成群訪或群體性事件的,一次記20分。
16.其他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行政處罰的,記10-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