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公管局、廣德市數(shù)據(jù)資源管理局:
現(xiàn)將《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抄送:市直有關單位。
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及其處理。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受理、處理市本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處理。各縣(市、區(qū))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jiān)管權限,受理和處理轄區(qū)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處理。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有關監(jiān)督部門投訴,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入投訴受理期限內。
第五條 招標人負責異議答復,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代表招標人作出答復。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應當配合有關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
第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己直接異議、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異議、投訴。
代理人提出異議和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推行網上辦理,異議、投訴材料可通過宣城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tǒng)提交。
異議的提出與受理處理
第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資格預審結果及評標結果等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問題,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稱異議人。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異議。
第九條 異議提出時,應滿足以下資格和時限要求: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二)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三)對開標有異議的,投標人應當當場提出;
(四)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資格預審結果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
(五)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異議人對開標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開標結束后投標人不得對開標再提出異議。
第十條 異議人對除涉及開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異議函(格式見附件1)及相關材料。異議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異議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三)具體、明確的異議事項與異議事項相關的請求;
(四)事實依據(jù)及必要的法律依據(jù);
(五)提出異議的日期。
異議人是法人的,異議函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異議的,異議函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利害關系人異議的,應當提供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修改、補充異議材料的,應當在異議期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審查異議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受理時間以收到異議之日為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異議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異議應做好臺賬登記及資料保存。
第十二條 異議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不具備異議主體資格的;
(二)超過規(guī)定受理時限的;
(三)異議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四)已經作出明確答復,并且異議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jù)的;
(五)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六)其他不符合受理規(guī)定的。
第十三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到異議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調查核實:
(一)查閱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評標資料、相關投標文件等;
(二)官方信息系統(tǒng)查詢;
(三)向有關部門進行函詢;
(四)實地核實;
(五)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xié)助答復異議;
(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
需要場地、設備和電子交易系統(tǒng)服務的,可向平臺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平臺服務機構應提供相關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異議答復前,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招標人視情況予以處理:
(一)已查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
(二)撤回異議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異議處理過程終止;異議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異議答復(格式見附件2),異議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異議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評審或到外地調查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時限。招標人確因檢驗、調查等原因超出異議答復的法定時限,應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異議答復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異議答復應逐條答復異議事項,并明確事項是否成立;
(二)異議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異議答復內容及時開展后續(xù)工作,異議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招標投標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應繼續(xù)招標投標活動;
異議成立并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應按照下列情況處理,并及時公示處理結果: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異議,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xù)開展招標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后繼續(xù)開展招標活動,否則應當重新招標;
(二)對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予以糾正,招標人無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予以糾正或者評標委員會無法自行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報告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由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異議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應接受有關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與受理處理
第十九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投訴書(格式見附件3)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三)項目基本情況;
(四)異議及答復情況;
(五)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請求;
(六)事實依據(jù)及必要的法律依據(jù);
(七)提出投訴的日期。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利害關系人投訴的,應當提供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有關監(jiān)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jù)事實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格式見附件4),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經審查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訴人在投訴有效期及合理時間內補齊或修改投訴書進行重新投訴,投訴人逾期不補正的、因投訴人未留下聯(lián)系方式或提供無效聯(lián)系方式導致無法聯(lián)系的,視為無效投訴;
(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格式見附件5),受理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主管的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
有關監(jiān)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及時通知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暫停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jù)的;
(六)應先提出異議的投訴事項沒有提出異議的,或者招標人已暫停招投標活動并正在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的;
(七)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八)投訴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的。
第二十二條 有關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做好記錄。有關監(jiān)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以下證據(jù)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jù):
(一)書證、物證、電子數(shù)據(jù);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第二十三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有關監(jiān)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質證。
(一)投訴人就提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陳述,并出示證據(jù),被投訴人就投訴人提供的證據(jù)進行質證;
(二)被投訴人就提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答辯,并出示證據(jù),投訴人就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jù)進行質證;
(三)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分別作最后陳述。
有關監(jiān)督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可在質證時出示,聽取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jù)情況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有關監(jiān)督部門調查的,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于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監(jiān)督部門可以進行信用管理;
(二)對于招標人,有關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活動;
(三)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監(jiān)督部門可以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拒不配合有關監(jiān)督部門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向有關監(jiān)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jù)或者材料的;
(二)拒絕有關監(jiān)督部門詢問、實地取證的;
(三)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偽造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拒不配合調查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有關監(jiān)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當繼續(xù)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七條 有關監(jiān)督部門應當根據(jù)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法律依據(jù)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投訴處理決定需集體研究決定的,調查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應及時做好會前準備工作,及時提請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有關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涉及的鑒定費用,申請鑒定方先行預交,最后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6)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投訴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jù)。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投訴處理超期管控機制,建立投訴案件處理臺賬,安排專人登記收件時間、受理時間、處理進度等事項,及時提醒案件承辦科室加快案件處理進程,對辦件進度不快的及時進行提醒,堅決杜絕超時辦理情況發(fā)生。對發(fā)生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或敷衍塞責、不作為、慢作為的工作人員,進行提醒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第四章 責任處理
第三十一條 異議人和投訴人有惡意擾亂招投標活動秩序行為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屬地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jù)《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進行信用管理;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由有關監(jiān)督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xù)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 受理、處理投訴有關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在處理投訴和監(jiān)督招標人處理異議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規(guī)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當回避未提出回避申請的;
(二)泄露相關信息,對投訴處理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三)私下違規(guī)接觸投訴相關當事人,存在利益輸送的;
(四)未按投訴處理規(guī)定程序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五條 在異議、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各方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
上述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處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宣公管〔2019〕3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