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宣城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4-11-27 13:29
來源: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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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堅持把發(fā)展經濟的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推進新型工業(yè)化,加快建設制造強國、質量強國。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強調,高質量發(fā)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要求健全因地制宜發(fā)展新質生產力的體制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安徽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質量激勵政策,對質量管理先進、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實施激勵,樹立質量標桿,弘揚質量先進。
按照2024年8月印發(fā)的《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通知》(宣政辦秘〔2024〕36號),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參照相關地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牽頭開展了該《辦法》的修訂工作,在評選實施主體、評選對象、評審程序、獎勵力度、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二、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按照市委市政府“追趕江浙、爭先江淮”要求,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積極學習長三角和省內先進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經驗,起草了《宣城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初稿。
(二)征求意見。市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4年5月27日發(fā)函征求原市質量發(fā)展委員會成員單位、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意見。9月27日通過市市場監(jiān)管局網站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了意見。11月1日發(fā)函征求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4條,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反饋意見充分研究,逐一進行分析處理,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宣城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2024年10月16日,通過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公平競爭審查;2024年11月11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2024年11月20日,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并決定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發(fā),11月27日正式印發(fā)。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評審主體。新《辦法》規(guī)定“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在市食品藥品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主要職責為:負責指導、推動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審議并通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規(guī)則;審定并提出獲獎組織推薦名單等。”
修訂理由:根據精簡議事協(xié)調機構要求,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職責已劃入整合設立的市食品藥品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
(二)調整評選對象。修訂后的質量獎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不再授予個人。
修訂理由:參照合肥、蕪湖、湖州等市辦法,僅獎勵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三)規(guī)范評定程序。修訂后的《辦法》增加了“評定程序”章節(jié),整個評定共有9個步驟:公告、申報、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價、審定批準以及公示。進一步明確評分占比,即資料評審得分占比30%、現場評審得分占比40%、陳述答辯得分占比30%,匯總形成綜合評審報告。
修訂理由:“評定程序”及得分占比更加明晰、規(guī)范。
四、工作目標
以培育市政府質量獎為抓手,帶動全市各行各業(yè)管理創(chuàng)新、品質提升、品牌擴大;以爭創(chuàng)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為引領,遴選一批競爭力強的自主品牌企業(yè),進行重點培育、分類指導,推進宣城質量品牌高端化;搭建平臺、展示品牌,推出一批質量標桿單位,引導消費促進發(fā)展。
五、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后的《辦法》共有六章,二十八條,主要規(guī)定了獎項設置、獎項數量、評定原則、評審標準、評定程序、獎勵及監(jiān)督等方面的內容: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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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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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設置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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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質量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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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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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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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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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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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好中選優(yō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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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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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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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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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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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報→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價→審定批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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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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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市政府頒發(fā)獎牌,獎勵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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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由市政府頒發(fā)榮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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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xù)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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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由市食品藥品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接受該組織再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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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獲獎組織在獲獎2年內發(fā)生質量、安全、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等重大事故或其他違反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重大事項的,由市食品藥品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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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讀機關
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質量發(fā)展科
解讀人:王本慧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63-2627093
電子郵箱:xcscjzl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