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7117080054/202106-00040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 |
發(fā)文機關: | 市公安局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9 |
發(fā)文字號: | 宣公辦〔2021〕2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標 題: | 關于加強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12123 |
索引號: | 113417007117080054/202106-00040 |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 | ||
發(fā)文機關: | 市公安局 |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9 | ||
發(fā)文字號: | 宣公辦〔2021〕21號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加強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12123 |
關于加強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
管理措施的通知
宣公辦〔2021〕21號
各縣(市、區(qū))教體局、各縣(市)公安局: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駕駛員人管理,提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規(guī)范校車交通行為,預防和減少涉及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廣大學生及校車駕駛人生命財產安全,就加強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校車駕駛人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要嚴格依法注銷校車駕駛資格,并及時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各學校、校車經營單位解除其勞動合同。
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各學校、校車經營單位建立和完善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和處罰措施。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相關學校、校車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單位內部責任追究,直至解除其勞動合同。
(一)駕駛校車有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逆向行駛違法行為的;
(二)駕駛校車有駕駛人和乘車人不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超速交通違法行為3次以上的;
(三)駕駛校車一年內有5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駕駛機動車一年內有10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的;
(四)校車標牌逾期的。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教體局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